海南省国土资源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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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/海南省国土资源厅

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,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、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。

领导信息/海南省国土资源厅

厅长、党组书记陈健春:主持厅全面工作。

副厅长、党组副书记廖正伟:负责党务工作,分管政策法规处、组织人事处、老干部工作处、机关党委、工会、团委、妇联、宣教培训中心、记者站,联系市县局工作。

副厅长、党组成员王业侨:负责协调土地业务工作,分管办公室、计划财务处、耕地保护处、地籍管理处、土地利用管理处、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、土地整理办、征地办。

副厅长、党组成员、纪检组长吴开成:负责协调矿产资源业务工作,分管纪检组、信访处、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、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处、执法监察局、监察总队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,联系省地质局工作。

副厅长、党组成员毛东利:负责协调环境保护业务工作,分管规划科技处、环境监督管理处、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处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(环境监测中心站)、铜鼓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处。

总工程师、党组成员张信芳:负责环境保护技术工作,分管自然生态保护处、核与辐射安全处、省辐射环境监测站、生态办。

副巡视员唐文智:分管行政审批办、省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。

机构设置/海南省国土资源厅

直属机构

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

办公室(信访处)

组织人事处(老干部工作处、机关党委、工会)

政策法规处

计划财务处

规划科技处

耕地保护处

地籍管理处

土地利用管理处

环境监督管理处

环境污染防治处

自然生态保护处

核与辐射安全处

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

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处

行政审批办公室

执法监察局

直属事业单位

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

省环境科学研究院

省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

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

省国土环境资源宣教中心

省辐射环境监测站

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

铜鼓岭*自然保护区

主要职能/海南省国土资源厅

一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政策、法规、规章,以及发展规划、计划。

二、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综合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、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、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专项规划;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;参与审核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。

三、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;按管理权限对建没项目进行环保立项初审,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利用地预审; 受省政府委托对本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

四、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、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、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储备、土地交易、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。

五、负责城乡地籍、地政的统一管理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;校规定负责土地确权,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。

六、主管土地征用、农用地转用、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承包工作;提供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服务;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、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, 以及出租、抵押的监督管理;承担由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;监督指导土地拍卖交易与市场管理。

七、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和成果评审验收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,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。

八、依法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、登记、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;监督指导矿产资源拍卖交易与市场管理;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;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;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进行审定,确认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。

九、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,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;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审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。

十、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,监测、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;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。

十一、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;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冶工作; 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;负责核安全、辐射环境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;负责环境监理和环保行政稽查;按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费的征收、使用管理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监督。

十二、指导、监督各市县推进生态省建设工作;拟定并组织落实生态省有关政策;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、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湿地环境保护、荒漠化防治工作。

十三、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;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和申报*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;对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各种“适度开发、有效管理”活动实行监督管理。

十四、组织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主管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,负责乙级环境评价资格的考评、审批、发证工作;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;指导城乡环境综今整治;指导、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;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。

十五、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;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;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。

十六、组织开展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;编制并发布全省土地供应信息公告、地质矿产通报、环境质量报告、环境状况公报。

十七、负责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;负责国土环境资源执法检查和排污费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稽查工作。

十八、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,指导队伍建设。

十九、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检查监督,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。

二十、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,检查指导各市县的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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